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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理事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5-27 08:56:54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组建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5-7名,由举办者、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  理事长由举办者李海燕女士担任。副理事长经全体理事一致同意后当选。更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第四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理事长提名和理事会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如有特殊原因,未满一届而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长提名,另选人员进入理事会,以补足名额。

理事会设秘书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理事会的权利

第五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双方签署的各项联合办学协议。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聘任或解聘校级其他领导;


(二)根据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宜经合作双方同意后进入理事会决策程序,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九)审议校长提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表和表决,并且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决策民主化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三种,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六条所列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即可执行;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或理事会决议中予以显示。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协商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要立卷归档,不得外漏、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理事长的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法人代表职责;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依据理事会授权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学校利益,并于事后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六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的职权:

(一)对理事会和学校事务享有知情权;

(二)对理事会和学校工作享有建议权;

(三)对理事会会议议题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二)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若有违反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四)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后,经全体理事签字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会1/3以上理事提议可对本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