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22〕34号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2022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2年3月8日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河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我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促使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校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非营利性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注重内涵建设,推进试点改革,深化产教融合,强化校企合作,凝练办学特色,提升培养质量,逐步把学校建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职业本科民办高校。
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周口,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主动为河南和周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重点面向高端装备制造、汽车服务、电子信息、土木工程、现代物流等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构建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注重内涵发展,凝炼办学特色,逐步把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全省、全国知名度较高的民办应用型本科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在学校初建阶段,适度保留一定规模的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后续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医药卫生、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7个专业大类,重点建设智能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等9个专业集群。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办学条件,构建彰显职业本科教育特色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优势,依托产业设置专业,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与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第二章 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基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提升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机关为河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李海燕女士,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学校的各项办学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监督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财产;
(三)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办学质量;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和保障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支持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四)依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员工,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奖惩办法;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自主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业务;
(五)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院校同等的招生权;
(六)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
(七)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八)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和社会服务;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与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要求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优配强党务工作干部队伍,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推动学校发展。
(四)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实施例会制。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原则上应由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四)党委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党委会议议事时,如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择机另议;
(七)其他规定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理事会成员5-7名,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更换、罢免或者增补理事会组成人员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每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为5年,理事会组成人员经理事会选举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理事会秘书及理事会行政人员;
(二)根据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七)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八)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九)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宜进入理事会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理事会秘书及理事会行政人员;
(四)提请理事会决定攸关学校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任列席学校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校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职权。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保障教育教学高质量;
(二)拟订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提名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任免、考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拟订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由法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贯彻理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会议。
第四十七条 校长专题会是校长研究处理学校管理中专项事项的会议。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专题会,讨论贯彻校长办公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违反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个案处理以及有争议的学术问题。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二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三节 其他委员会设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战略规划、预算与薪酬、教学指导、学生管理、研究发展、总务、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章 二级学院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享有学校通过预算分配的可控费用的自主支配权,对本院可控费用范围内的经费使用,实行独立核算;
(三)制订本院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本院内设岗位的中层以下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评、奖惩、员工关系管理。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文化建设;
(四)设置本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八)负责本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院的品牌创建与营销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党章》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抓好党建工作,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专家委员会是本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负责审议本院专业建设和师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术职务任免等事项,并为本院的资源引进、建设规划、教师培养、业务评价、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持二级学院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及审批后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拟订本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负责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的任免;
(五)组织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教育交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执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选举理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规定的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接受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章 行政职能及研究服务机构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学校内部行政职能机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职能机构以支持、服务于教学、学术事务为导向,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十一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七条 教职员工包括市财政全供在编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八条 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其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解聘、辞职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履行聘任合同;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实际,确定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教职员工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八十三条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八十四条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工会承担。
第十二章 学 生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机关下达的招生指标,自主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依法招收学生。
第八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校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导和职业辅导等服务;
(五)满足学历颁发、学位授予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学习活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体学生普选产生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
(三)审议校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
(四)审议校学生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条 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组织,由主席团和相关部门构成,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一条 校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服务同学的主要领域是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学生会工作人员没有居高临下的管理权,也不应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
第九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校学生会拨付学生活动经费,校学生会要在学校团组织的指导下规范财务制度。学校团组织要落实校学生会使用经费审核管理责任,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对学校有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学生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承担。
第十三章 财务与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杂费收入、校企合作单位资助、后勤服务单位创收、政府专项资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九十七条 学校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学校经费。
第九十八条 学校基于信息化平台,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和资产管理,建立现代财务管理模式。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防范办学风险。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财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实行从申报、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名称等学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分立、合并及其他重要事项,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变更举办者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学校因分立或合并需要终止;
(四)学校被取消办学资格或责令关闭;
(五)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提出动议,经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