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确保我校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规范有序、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议事与作出决定的过程,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参会人员为负责行政事务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校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事不能参会者,会前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会后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通报给缺席人员。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持人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七条 对于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应严格保密,需要传达的事项应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散外传。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科技职业大学》赋予的职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二)根据理事会授权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研究学校重大基建、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或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六)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学校财经政策等
(七)审议教职工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年度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听取各教学院部、各处(室)有关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九)审议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一)研究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二)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条 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各单位事先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凡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贵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
第十一条 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至党政办公室,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印制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一般会提前一天把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告知参会人员认真阅读并做好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简要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暂缓议决事项,应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
第五章 决议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决议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参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
由党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部门执行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决议办理情况的相关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凡涉及到学校全局问题、重大决策或认为应由党委决定的事项,由校长或指派副校长向校理事长和党委书记汇报,经研究决定后,再交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