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工作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党委负责同志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保密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本科)保密委员会领导为学校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和政策,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查审批。
(五)查处泄密事件。
(六)监督部门保密责任人履行职责。
(七)开展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八)向上级保密局汇报工作,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保密工作副书记、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校长任,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学校日常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组织传达上级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抓好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做到保密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三)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有计划地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保密教育的对象是职能部门和院系相关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
第九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对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国家和省上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机关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
第十条 保密教育要求:
(一)学校保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及相关教职工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规定、指示,以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二)学校保密委员会在做好保密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检查计算机使用情况,增强教职工对计算机的保密意识,提高教职工和涉密人员的保密观念及业务水平。
(三)重大涉密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保密委员会应在全校范围内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活动。
第四章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等。
第十二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一)涉密载体应按规定进行收发、编号、登记、传递、回收、清理、归档和销毁,并严格履行手续。
(二)分发涉密载体必须严格按照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渠道进行,不得以普通文件邮寄,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传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
第十四条 涉密载体的借阅使用:
(一)传阅涉密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传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二)借阅使用涉密载体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按期归还,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三)严格执行涉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的有关规定。
(四)经批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应视同原件管理;摘抄保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手册、保密本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不得带回家中或带入公共场所。
(六)外出人员不得携带涉密载体。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的复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
第十六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
(一)涉密载体保存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涉密文件、资料锁入保密文件柜。
(二)涉密载体要定期进行清查、清退、归档,不需归档的交机要室统一上缴或保存,发生丢失要及时查找,并向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
不得私自销毁或处理涉密载体,对确需销毁的涉密载体,由机要室按照程序统一销毁。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中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职责及工作程序的培训。
第二十ー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公务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逗留。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区域内,不得进行与其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该部门、部位的一切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记录、录音、录像。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保密技术要求》,同步规划和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通信保密管理:
(一)不得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等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中传递秘密事项。
(二)不得使用明码电报传递秘密信息,不得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得用文件转发密码电报
第二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一)复印、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时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
(二)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递秘密事项;不得用传真机复印涉密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
(一)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应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漏。
(二)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进行身份鉴别。要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其中凡涉及秘密信息的程序、数据、资料等必须加入保密措施。
(三)涉密计算机工作时所产生的各种废纸、磁介质载体应及时粉碎、销毁。
(四)涉密计算机在进行维护、维修和报废处理时,应彻底清除涉密信息,确保所有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五)外网用户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或输出秘密信息;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电子邮件传输秘密信息。
(六)便携式计算机中一律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七)涉密计算机在淘汰、报废或送出机关维修前,要拆除涉密存储介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在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一贯遵守保密规定,并能监督他人保守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失泄密事件能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对失泄密者,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3月21日